《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区政府印发了《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北府发〔2024〕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4年8月28日起施行,同步废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江北府发〔2012〕3号)及相关配套文件。为便于社会公众正确理解,现对其内容作出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并于2022年3月1日正式实施。《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市细则》)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4月19日正式实施。《市条例》和《市细则》更多关注的是社会公平,通过行政程序设定,实现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的公平、公开、公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责任主体在区县级人民政府,因此为了更好地开展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必要配套制定我区的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的制定由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区房屋征收中心全面参与,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实施办法》(讨论稿),在反复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江北不动产登记中心、区征地事务中心等各部门、机构及镇街的意见建议,召开座谈会研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委常委会议审议。

经2024年7月29日江北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和2024年7月30日中共重庆市江北区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115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发〔2024〕11号)于2024年8月28日正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以《市细则》为框架基础并适当整合,共五章 6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10条)。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立法原则、职责分工、工作经费、业务培训、档案管理等内容。

(二)第二章征收决定(20条)。明确了房屋征收情形、计划及申请、确定征收项目及范围公布、暂停办理手续、确定评估机构、调查登记、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签协议、备案、征收决定及公告等环节内容。

(三)第三章补偿程序(8条)。明确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签订补偿协议(完善预签协议)、履行补偿协议、作出补偿决定、房屋权属注销等内容。

(四)第四章补偿政策(19条)。明确了补偿内容及标准、评估价值、补偿方式、房屋性质用途认定、公房补偿、土地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补偿、公摊补助、住房保障、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纳、住改非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设施设备补偿、临时安置补助、附属设施补偿、公共服务保障及税费减免等政策内容。

(五)第五章附则(3条)。主要对实施办法中的有关专业术语、计算单位等进行了解释和界定,明确了施行时间等内容。


三、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四、相关问题解答

(一)被征收人如何配合房屋征收工作?

根据工作流程,被征收人需要参与填写征求意见表、参加评估机构选定工作、配合入户调查、参与预签协议或正式签约、领取征收补偿款或配合办理安置房相关手续、履行搬迁义务等工作。期间被征收人可以关注征收现场相关公示内容,也可咨询现场工作人员,如有异议及时向现场办公室提出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预签协议户数占比未达到规定比例如何处置?

旧城区改建征收项目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预签协议的户数占比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区政府终止房屋征收程序,预签协议不生效。

(三)证载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实际用于经营怎么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而实际改为非住宅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房屋坐落与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证明一致,且在征收项目公布前连续合法经营2年以上并能够提供相应完税凭证的,可以结合实际用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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